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向本院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09.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原告邓*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明*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