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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