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诉权,且不损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西宁伟**有限公司与张**、姜*、青海**限公司、青海祁**限公司、祁连**有限公司、徐州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公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拉毛他日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杨*均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石得伟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谢**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石**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