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诉权,且不损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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