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明**有限公司与王**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王**于2015年1月19日向西**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宁仲裁字第56号仲裁裁决。青海明**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岳凌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撤回其撤销西**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0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是自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准予其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西**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负担;余200元退回青海明**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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