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明**有限公司与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李**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西**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宁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青海明**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青海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书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是自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西**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海明**有限公司负担;余200元退回青海明**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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