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兰**、第三人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兰玉桂、第三人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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