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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哈**、马某某、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哈**、马某某、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哈**、马某某、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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