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限公司申请撤销(2014)宁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