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限公司申请撤销(2014)宁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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