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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以需要核对欠款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7元,减半收取6278.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278.5元退还给原告青海**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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