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宁漓**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西宁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西宁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8元退还西宁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