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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汇**责任公司与李**、北京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第三人北京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青海汇**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经对北京华**有限公司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退还青海汇**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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