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吉水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刘**以已与吉水县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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