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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电经营部等诉长沙九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九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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