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吴**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峨眉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元,由原告李**、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张**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丽琴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