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王**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峨眉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元,由原告胡**、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邹**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