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陈**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峨眉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元,由原告蔡**、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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