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万刚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责任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225.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因政策性原因关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沐川县**责任公司在沐**监局的以奖代补资金90463.50元(其中赔偿款89225.5元、执行费12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
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