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四川辰**责任公司、四川辰**任公司红日佳苑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73.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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