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有限公司与乐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82834.39元及利息(以工程款3082834.39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和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元;承担诉讼费20208.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山**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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