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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限责任公司诉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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