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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