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筠连县**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筠连县**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筠劳人仲案(2013)3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人李**135983.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补缴申请人李**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李**承担)。逾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县**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3)355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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