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堰**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都江**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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