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申请执行舒*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郑**申请执行舒*艳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成民终字第3536号,执行标的为13955元,执行费110元。

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专职律师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6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舒*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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