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峨**有限公司、四川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周**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了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周**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杨*与峨眉山**限公司、四川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峨眉山**限公司、四川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峨眉山**限公司、四川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峨眉山**限公司、四川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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