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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诉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马**及第三人广元市昭化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钦诉被告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马**及第三人广元市昭化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侦查完毕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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