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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广元市金**询有限公司、广元市元坝区刘**木材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平诉被告广元**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刘**木材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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