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平诉被告广元**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刘**木材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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