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眉山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庞**依据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眉山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给付经济补偿金12175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眉山市**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