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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委员会诉昆明百货**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枝花**委员会诉被告昆明百货**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1月31日签订《攀枝花泰隆商城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攀枝花市炳草岗的泰隆国际商城的负一楼、一楼、二楼共三层的商铺。合同中对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也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558400元、违约金848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委员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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