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廖*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郑**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李**、曾某某、张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四川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