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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