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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设计(四川**限公司与郫县交**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联设计(四川**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郫县交**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22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联设计(四川)顾问有限公司以已与郫县交通旅游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设计(四川**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联设计(四川**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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