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刘*申请执行杨*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刘*与杨*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委托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期在外,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武**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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