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