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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