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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品经营部诉隆昌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川1028民初61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县金鹅镇金源副食品店诉被告隆*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金鹅镇金源副食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金源副食品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元,由隆昌县**食品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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