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县金鹅镇金源副食品店诉被告隆*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金鹅镇金源副食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金源副食品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元,由隆昌县**食品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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