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车*兰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车*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车小某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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