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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签订《销售合同》,双方对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质量要求、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供应第一批货物,价值18182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201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181820元货款未付,并同意支付利息7200元,2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支付原告货款181820元,利息7200元和违约金50000元,合计239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冯**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金牛区聚鑫鸿电线电缆商贸部业主,2013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冯**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合同总价款1795380元,合同中对标的、数量、单价、质量、交货方式及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交货地点北欧印象1#楼工地;付款方式为第一批货款(20万元之内)供方为需方垫付,垫付金额需方必须在第一批货物送货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给供方,之后所有供货均为现款现货;逾期交(提)货或逾期付款达10天以上,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另一方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尾部原告在供方处签名捺印,被告在需方处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供应货物181820元,被告在产品清单上签名“收货人:冯**”并捺印。201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因特殊原因未付货款181820元,按2%计息7200元,总共付189000元于2014年2月底之前付清。落款为“欠款人:冯**”并捺印。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及工商信息、《销售合同》、产品清单、欠条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审理中,1.原告明确利息系资金占用利息,合同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被告于欠条上注明支付原告利息7200元故主张;2.原告述称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第一批货送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付清该批货款,原告供应于2013年11月18日第一批货物,故违约金调整为以18182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状中违约金50000元仅为暂计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出具与被告冯**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产品清单以及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能够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利息支付以及承诺付款时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依据欠条中被告承诺支付7200元利息以及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同时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并调整违约金为以181820元为基数计算,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承诺支付利息7200元,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欠条中同时承诺货款及利息于2014年2月底前付清,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8182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刘*货款181820元、利息7200元及违约金(以18182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485元,由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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