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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费3076元,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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