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集安**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集安**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集安诚信通用机械**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佳**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