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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诚信通用机械**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集安**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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