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集安**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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