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天津市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集安诚信通用机械**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佳**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