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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