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