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限公司与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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