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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限公司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限公司与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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