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昆山**有限公司、郭**、恒*(昆山**有限公司、陈**、七甲电**限公司、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张**、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昆山申**有限公司、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昆山申**有限公司、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新与昆山申**有限公司、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昆山申**有限公司、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牛**、天津广**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会来与郭**、牛**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郭**、牛**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与郭**、牛**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