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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叶来与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XX与被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前**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XX诉称,原告自1997年起至2000年在被告处工作,任党支部委员职务,被告至今拖欠原告1997年至2000年的奖金,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4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前**委会辩称,原告所述的任职时间及任职情况都对,被告亦确实拖欠原告奖金16465元,前**委会向原告发放的奖金来源于镇政府拨款,因拨款未到位,故拖欠原告上述款项。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1份,证明被告拖欠的奖金情况。

2、欠款明细表1张,证明被告拖欠奖金的具体数额。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盖章确认,且经被告当庭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姜XX自1997年起至2000年在被告前**委会处工作,任党支部委员职务。原告在任职期间,被告前**委会共拖欠原告奖金16465元。原告曾向被告前**委会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前**委会至今未给付该款。2015年10月26日,被告出具证明,称该村从1996年至2015年内部往来账面欠干部及村职人员奖金共计171009元,涉及17人,每年都先后来村里催要,由于集体资金周转困难,至今未能及时给付。2015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欠款明细表,其中记载实欠原告金额为164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在被告前辛庄村委会任职及被告拖欠原告奖金的事实,被告均予以认可,且出具证明及欠款明细表,表明被告对其所负债务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其所欠债务依法予以清偿,即支付拖欠原告姜XX的款项16465元。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不是其免于支付原告拖欠款项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XX拖欠款项1646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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