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华**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华**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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