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其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其庚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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