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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