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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