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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诉许绍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某某诉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申开光,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某某诉称,我和被告2006年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生育了两个小孩,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性格兴趣,生活习惯等原因,双方常发生吵闹。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和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2007年9月18日生育长子许*甲,2012年9月14日生育次子许*乙,2013年6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原因,双方常发生吵闹。2014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诉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焦某某起诉离婚,被告许某某同意离婚。

二、双方所生长子许*甲由原告焦某某负责抚养,次子许*乙由被告许*某负责抚养。

三、各自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焦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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